(2015)法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于颖琴诉杨彦田 杨彦忠杨彦秋杨彦贵 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颖琴,杨彦田,杨彦忠,杨彦秋,杨彦贵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于颖琴,女。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男。被告杨彦田,男。被告杨彦忠,男。被告杨彦秋,男。被告杨彦贵,男。原告于颖琴与被告杨彦田、杨彦忠、杨彦秋、杨彦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颖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颖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颖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颖琴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