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永红申请被执行人王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永红,王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孟永红,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高密村二组,农民。被执行人王盼,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陈庄镇三永村五组,农民。本院在执行孟永红、王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5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退出本案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兴民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5月29日地点:执行二庭合议:王军洲、屈晓军、何汉平记录:王兴民当事人:孟永红、王盼王:本院在执行孟永红、王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5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退出本案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你二人意见如何?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退出本案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本案应当执行终结。何:我同意以上二人意见。决议: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执字第000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