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付伟义、黄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艳,方微,黄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女,1978年3月4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方微,女,1976年8月2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黄春秀,女,1962年7月11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茗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付伟义、黄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查封执行人黄春秀名下一处房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