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正元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太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阳县太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改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正元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日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清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