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许小玲与徐明生、孙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玲,徐明生,孙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许小玲,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明生,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文斌,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玲诉被告徐明生、孙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小玲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杜春晖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