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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许小玲与徐明生、孙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玲,徐明生,孙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许小玲,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明生,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文斌,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玲诉被告徐明生、孙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小玲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杜春晖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