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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瑞华与被告韩军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华,韩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65号原告孙瑞华,女,193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军锋、赵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韩军,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华与被告韩军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瑞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11.5元,由原告孙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