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汉华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汉华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09-1号申请人湖北省汉华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都市桃园一期1栋1单元6-7层1室。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功奇,经理。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苏州路28号南北世纪城。法定代表人许青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明、曾秀珍,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09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将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以其开发的南北世纪城4#楼2-2-5号,建筑面积为92.66平方米商品房一套及5#楼1-11-3号、1-12-3号,建筑面积均为96.56平方米商品房两套作为担保,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拖。本院认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的冻结。二、查封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北世纪城4#楼2-2-5号,建筑面积92.66平方米房屋一套及5#楼1-11-3号、1-12-3号,建筑面积各96.56平方米房屋两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训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