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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掖市三闸水泥厂与李鸿元买卖合同纠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三闸水泥厂,李鸿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张掖市三闸水泥厂。法定代表人许多礼,系该厂厂长。被告李鸿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三闸水泥厂与被告李鸿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三闸水泥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双方已和解,账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三闸水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