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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肖文宽与肖治满、旬阳县中正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宽,肖治满,旬阳县中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00368号原告肖文宽,男,生于1953年1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天佐,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治满,男,生于1956年3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旬阳县中正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文,旬阳县中正矿业有限公司经理。肖文宽与肖治满、旬阳县中正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文宽诉称,被告肖治满将其经营的位于关口镇大庙村三组小地名“碳窑”内林地,在2014年12月、2015年5月与被告旬阳县中正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用地协议》,转让予旬阳县中正矿业有限公司有偿使用。被告肖治满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与被告旬阳县中正矿业公司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认定无效。被告旬阳县中正矿业有限公司在原告经营的林地堆矿、建房并开挖矿洞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定二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用地协议》无效,并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本院认为,本案虽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但本案争议点是合同所涉林地的权属之争。经审理查明,合同所涉林地位于关口镇大庙村三组。在原告肖文宽经营的林地“碳窑”(四至界畔东:分水梁;南:洗米河河心;西:肖治满朳界:北:肖文田朳界)与被告肖治满经营的林地“虎圈岩”(四至界畔东:肖文宽朳小干沟;南:洗米河河心;西:分水梁;北:虎圈岩塄)东西界畔交界处南北走向的分水梁南端断崖下至洗米河河心的一块林地。原告肖文宽认为,其享有断崖下至洗米河河心的林地经营权,被告肖治满亦认为其也享有该块林地经营权,而双方林权证上均无明确具体的记载,应认定合同所涉林地权属不清,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文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文宽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斌代理审判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华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