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叶掌娟与李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掌娟,李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叶掌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邱锦才,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霞,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新军,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叶掌娟诉被告李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叶掌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掌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9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279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月书 记 员 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