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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地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谈为华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为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地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为华,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县看守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为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为华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谈为华在新建县长堎镇贩卖毒品,从中牟利。1、2015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谈为华在新建县长堎镇牌头附近以六百元的价格贩卖十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程某某(另案处理)。2、2015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谈为华在新建县长堎镇欧尚公馆楼下以五百元的价格将七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程某某。3、2015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谈为华在新建县长堎镇红谷十二庭附近从上线(具体情况不明)处购得毒品予以贩卖,当其携带所购毒品窜至新建县长堎镇欧尚公馆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谈为华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9.3克、甲基苯丙胺4.9克。经鉴定,被扣缴的麻古和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南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为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为1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梦婉人民陪审员  余 巍人民陪审员  滕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