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元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国芳与许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芳,许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元执字第187-1号申请人刘国芳。被执行人许树明。本院在执行刘国芳与许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刘国芳告知本院被执行人许树明已经死亡,本院审查后确认被执行人许树明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1)元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