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少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爱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林,郭玉峰,郭某,尹永清,余海言,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少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林,男,1982年9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宋鹏程、焦志刚,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峰,男,1973年3月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2000年6月6日生。法定代理人郭玉峰,郭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永清,男,1936年7月1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海言,女,1938年12月6日。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十三香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胡彦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尚斌,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爱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少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爱林的委托代理人宋鹏程和焦志刚、被上诉人郭玉峰、郭某、尹永清、余海言的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尚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少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崔 峰审 判 员 李屹东代理审判员 薛运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英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