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霍正江与蒋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霍正江,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霍正江。委托代理人于慧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虎。再审申请人霍正江因与被申请人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霍正江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276万元系申请人以个人名义从新日星公司所借,没有证据证明2005年12月2日荣盛公司向新日星公司还款226万元。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改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由本院再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复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本院审查询问期间,霍正江提供东海县供电公司用户基本档案信息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旨在证明荣盛公司在2006年1月11日之前不需要流动资金,新日星公司将连云港利思特公司的款项借给荣盛公司。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霍正江提供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向蒋虎主张借贷关系,蒋虎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霍正江不能对其与蒋虎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二审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改判并无不当。故霍正江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审查中霍正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霍正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