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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德容与被告马鸿迪、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容,马鸿迪,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马德容,女。委托代理人马建基,卧龙区蒲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鸿迪,男。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德容与被告马鸿迪、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德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德容负担。审判员  聂守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