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801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丙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告高某、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常年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原告高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刘某离婚。原告高某称被告挣了钱不给我,不往家里花,有什么事也不跟我商量,想干嘛就干嘛,结婚这些年我与被告总是生气,我一直忍让被告,现在是实在跟被告过不下去了,去年6月份被告到我弟弟家找我闹腾,跟我离婚,我确实是没办法了才跟被告离婚的,我与被告一见面就生气,我现在在××××租房住,孩子不上学一年了,现在在家待业,我与被告性格不和,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刘某称我与原告高某夫妻感情很好,结婚近30年了,孩子现在都很大了,原告想跟我离婚也没有跟我协商过,直接就把我给告了,我与原告确实生过气,但是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多年,又生育了小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都要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共同生活当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最终建立起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高某、被告刘某现虽有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高某的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丙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