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史雨哲与曹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雨哲,曹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史雨哲,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海涛,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会民,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