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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王子龙与被执行人陈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龙,陈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王子龙,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浦东路1188号,身份证号码220702198807051414。被执行人陈琰,女,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利民路东委16组,身份证号码22010419770617412X。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633号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陈琰于2015年2月1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子龙借款本金60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2分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4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琰以其座落于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170幢吉房权证松字第SN0292**号商业用房,面积243.93平方米的楼房双方协议价为1207349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王子龙抵顶本金600000元,利息594000元,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84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633号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