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5)第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窦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至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村、朱庄中巷等地,采取溜门入室手段,入户盗窃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款物,被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08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村158号2楼,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胡某房内,盗窃银色苹果牌IPHONE5(国行16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王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村111号3楼,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闫某房内,盗窃白色苹果牌IPHONE5(国行16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3.2014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朱庄中巷92号303室,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邵某房内,盗窃白色苹果牌IPHONE4S(国行8G)型电信版手机一部、白色苹果牌IPHONE4S(国行8G)型移动版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4.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村124号3楼,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李某房内,盗窃现金人民币900元。5.2015年1月7日早上,被告人王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村185号2楼,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房内,盗窃苗某深蓝色步步高牌X3型手机一部、黑色三星牌R42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后被告人王某又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进入该栋楼陈某房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8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6.2015年1月8日早上,被告人王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村56号3楼,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周林房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白色三星牌710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闫某、邵某、李某、苗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入户实施盗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