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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委赔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白亮申请侯马市公安局错误拘留赔偿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晋法委赔监字第1号白亮:你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2)临法委赔字第02号决定,以侯马市公安局仅依据赵某甲、赵某乙、冯某某的询问笔录认定你打赵某甲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你采取拘留措施违法,且侯马市公安局对你采取拘留措施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1、你认为侯马市公安局对你采取拘留措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2008年7月23日高村派出所接到高村乡西台神村村民赵某甲报案,称其被你殴打。2008年8月4日高村派出所委托侯马市公安局对赵某甲伤情进行鉴定,2008年8月11日,侯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侯)公(刑)伤检(鉴)字(2008)1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赵某甲之损伤为轻伤。”2009年7月9日,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侯检通立(2009)1号通知立案书,通知侯马市公安局对赵某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同时对“受害人白海龙之子白亮致犯罪嫌疑人赵某乙之妻赵某甲右耳膜穿孔轻伤,白海龙致赵某乙头部轻微伤一案,将一并处理。”2009年10月22日侯马市公安局作出侯公治立字第(2009)3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你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09年12月24日,侯马市公安局出具侯公治拘字(2009)284号拘留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周晓庆、姜志勇对犯罪嫌疑人白亮执行拘留,送侯马市看守所羁押。”侯马市公安局对你采取拘留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你认为“侯马市公安局依据赵某甲、赵某乙、冯某某的询问笔录认定你打赵某甲并对你采取拘留措施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你认为侯马市公安局对你采取拘留措施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刑事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你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侯马市公安局于2009年12月28日提请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4日即在法定的7日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你被侯马市公安局释放。侯马市公安局、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均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你认为,公安机关拘留你至七日时,无论是否提请检察机关批捕,都应当将你释放,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当再行实施逮捕。你的理解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3、你请求赔偿因侯马市公安局对你采取监视居住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但监视居住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情形,即监视居住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4、你认为自解除监视居住之日起至案件撤销之日也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标准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5、你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因你所诉的情形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条件,不能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6、你要求消除案底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综上,你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申诉事项及理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