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么德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德树,不请辩护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么德树,无业,2001年6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德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德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么德树在河东区中山门二号路盛兴园饭店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贩卖白色晶体1袋,后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铁盒内查获白色晶体2袋、红色粉末1袋、红色片剂与白色晶体混装物1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么德树所贩卖的白色晶体1袋重0.83克,从么德树处查获的白色晶体2袋分别重0.41克、0.80克,红色粉末1袋重0.05克,红色片剂重0.37克,与红色片剂混合的白色晶体重0.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禁毒支队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么德树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呈现吗啡类阴性、甲基苯丙胺阳性。庭审中,被告人么德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陈××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毒品收缴收据,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么德树无视国家法纪,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么德树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么德树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么德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