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颜怀建与温州丰源法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怀建,温州丰源法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85-1号原告:颜怀建。委托代理人:王鹏善,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丰源法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雪珍。本院审理的原告颜怀建诉被告温州丰源法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怀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以后人民陪审员 孙剑彬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达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