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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方玲、潘渡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方玲,潘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方玲被执行人:潘渡江本院在执行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方玲、潘渡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通城行非审字第13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