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元亨钢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元亨钢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陆路港五纬路南。法定代表人陈振东,总经理。被告江西省元亨钢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任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元亨钢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国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