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1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生梅、罗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生梅,罗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1600-2号申请执行人罗生梅,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被执行人罗水英,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私营企业主,住九江市浔阳区。现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罗生梅申请执行罗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罗生梅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魏建昌审判员 潘晓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