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宝军与被告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军,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158号原告赵宝军。原告曹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军与被告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宝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退还原告赵宝军1610元。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