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09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原名: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土方机械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961-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原名: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土方机械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原名: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土方机械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欲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处无正文)审 判 长 苗俊清审 判 员 高永平人民陪审员 淡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