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霍丽华诉肖林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丽华,肖林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霍丽华,女,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李孟义,平乡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林涛,男,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平乡县人。法定代理人郝书棉,女,汉族,农民,住平乡县。系被告母亲。法定代理人肖建科,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肖建华,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系被告叔叔。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霍丽华与肖林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廷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