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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霍丽华诉肖林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丽华,肖林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霍丽华,女,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李孟义,平乡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林涛,男,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平乡县人。法定代理人郝书棉,女,汉族,农民,住平乡县。系被告母亲。法定代理人肖建科,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肖建华,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系被告叔叔。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霍丽华与肖林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廷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