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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莹之琳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莹之琳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伊明。被告:宁波市鄞州莹之琳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世。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莹之琳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财产保全费1081元,合计诉讼费2353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戴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