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强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3号被执行人韩强。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1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韩强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强缴纳罚金8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10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韩强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芳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