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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石家园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华宝,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西花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旻娇,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西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客服主管。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舒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