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天籁汇音乐会所与武汉天使组合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天籁汇音乐会所,武汉天使组合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29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天籁汇音乐会所,住所地:武汉市雄楚大道领秀城小区一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熊绪乾。被告:武汉天使组合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8号江景大厦26层4室。法定代表人:丁双。委托代理人:朱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天籁汇音乐会所诉被告武汉天使组合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天籁汇音乐会所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天籁汇音乐会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天籁汇音乐会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天籁汇音乐会所负担。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