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吕某。被告:王某甲,现在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27日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由于婚前接触少,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吵闹,被告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务正业,经常赌博。2014年6月因家务事发生争吵,被告又打骂原告,并把原告赶出家门,无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7月份,被告因盗树被判刑3年,至此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6月份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被告并没有合好表示,故再次起诉离婚,儿子王某乙现由爷爷奶奶看管,离婚后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60元,没有财产纠纷,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被告王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由于孩子太小,我不同意离婚,我感觉我们还能和好,我们双方没有财产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2、假如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王某乙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负担?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称:我们没有和好的可能,我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经常赌博,对家里的事从来没管过,对我进行家庭暴力,婚后8年的时间,都是我上班挣钱养活他。我坚决要求离婚。原告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未提交证据。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陈述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感觉感情没有破裂,没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有希望挽回这个婚姻。刚才原告跟我说话的语气和以前一样,原告对我父母照顾挺好的,老人也不同意我们离婚。被告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未提交证据。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称:如果被告没意见,孩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负担350元抚养费;如被告不同意,孩子由我抚养,待被告出狱后,每月负担350元抚养费。原告提交孩子出生证明一份,被告对此无意见。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陈述称:如判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孩子暂随我父母生活,不用原告负担抚养费。被告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王某乙。原告曾于2014年6月份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后撤回起诉。被告王某甲于2014年7月份被判刑3年,现在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又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随后被告即因犯罪服刑,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非系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不能据此草率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现被告正在服刑,只要双方今后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珍惜双方以往感情和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多顾及子女利益,主动关心和尊重对方,多为对方着想,是有可能和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实证,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