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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谢家德、徐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谢家德,徐杰,王含熙,傅彩连,赖祥河,张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440号。负责人:王立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谢家德,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徐杰,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含熙,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傅彩连,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赖祥河,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福金,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和被执行人谢家德、徐杰、王含熙、傅彩连、赖祥河、张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家德、徐杰、王含熙、傅彩连、赖祥河、张福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家德、徐杰、王含熙、傅彩连、赖祥河、张福金所有的银行存款53709.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