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营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营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81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8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营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花,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营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朱跃星(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