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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营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营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81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8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营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花,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营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朱跃星(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