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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集英堂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集英堂广告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深圳市集英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朴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景林,系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黄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集英堂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深圳市集英堂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6元,减半收取3393元,由原告深圳市集英堂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