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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滦南县扒齿港镇崔庄村。被告: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原告处养殖的价值人民币900000元的奶牛及被告尚未领取的款项3250元。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在原告处养殖的价值人民币900000元的奶牛及尚未领取的款项325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