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莞市精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精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东莞市精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唐太华s。委托代理人蒲健,四川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湉,四川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徐言富。本院在审理东莞市精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精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精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精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东莞市精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