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414号邓××: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320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本案系错案、你没有无视国法、不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交通拥堵、大量人员围观,你是揭发“害群之马”伪造法律文书、国徽印章,你是被逼迫才制造的恐怖事件,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为达到个人目的,明知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南口西北角公交车站附近系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仍然在此实施攀爬树木,抛撒传单、悬挂状布、播放录音等行为,引发周边群众围观,交通民警断路处置,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根据你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以及案发的地点、时间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你的行为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