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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骆某甲与骆某乙、骆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骆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骆某甲。委托代理人单科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骆某乙。被告骆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甲与被告骆某乙、骆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甲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骆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英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