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骆某甲与骆某乙、骆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骆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骆某甲。委托代理人单科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骆某乙。被告骆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甲与被告骆某乙、骆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甲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骆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英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