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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忠文与穆洪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文,穆洪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李忠文。委托代理人马飞,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文诉被告穆洪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详,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允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