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忠文与穆洪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文,穆洪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李忠文。委托代理人马飞,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文诉被告穆洪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详,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允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