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惠与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李惠。被告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明,董事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与被告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惠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