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少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殷合飞与济南电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合飞,济南电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少民初字第26号原告殷合飞,男,生于2006年2月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现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殷发展(原告殷合飞之父),男,生于1974年10月24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兰芝(原告殷合飞之母),女,生于1974年6月14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新振,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南电力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喜春,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岳,男,生于1958年3月8日,汉族,该医院职工,住济南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汪运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合飞与被告济南电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合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桂华人民陪审员 张明禄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