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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民终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海市分公司与台州恒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恒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海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恒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海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洪水。上诉人台州恒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台州恒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