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超诉被告赵刚、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超,赵刚,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王志超,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刚,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超诉被告赵刚、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赵刚不知去向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超撤回对被告赵刚、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王志超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