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超诉被告赵刚、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超,赵刚,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王志超,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刚,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超诉被告赵刚、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赵刚不知去向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超撤回对被告赵刚、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王志超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