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