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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