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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第云与李秉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第云,李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第云。被执行人李秉锋。申请执行人王第云与被执行人李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车牌号码为桂K×××××号吉利美日牌小汽车一辆属被执行人李秉锋所有,因目前无法查找到该车的下落,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该车辆。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找到该车的下落��,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