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张杰、张招福、缪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张杰,张招福,缪雪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5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新区狮山路51号。负责人史为群,该行行长。被告张杰。被告张招福。被告缪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杰、张招福、缪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