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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宣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剑应缴纳罚金300000元。因被执行人陈剑未主动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4400元。本院立案庭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784元,查封被执行人陈剑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思佳花园12幢604室的房产一套及皖P905**号轿车一辆。因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能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关于陈剑财产刑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