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郑炜与吴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炜,吴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075号申请执行人郑炜。被执行人吴丹芳。原告郑炜与被告吴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炜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丹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炜未实现债权3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0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郎纤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